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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7 07:53: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


(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意见》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重大意义,着眼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管理效率低、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实现协调、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使城乡居民更加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增强医保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激励和制约作用,提升基金保障效能,更好发挥医保对医改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统筹运用和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制度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做好统筹规划


(三)要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明确从政策入手,推进制度整合的任务。医保制度整合要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同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与职工基本医保和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政策的衔接协调,为今后统一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四)各地要按照《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在认真总结和借鉴先行整合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及时科学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作为建立统筹城乡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十三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要在做好调查摸底、比对分析、研究论证和总结借鉴先行地区探索经验基础上,制定整合制度和推进工作的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和路线图。尚未整合的省(区、市)要确保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地区确保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同步做好参保登记、预算安排、费用征缴等实施准备工作,力争2017年启动实施。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统筹的地区,也要按照《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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